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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集团化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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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保险的中国之道作为一个转型国家,商业公司在中国的存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表现出高度的投机­性­。

从根本上说,赢利是商业公司存在的前提。但是一个志在长久的商业公司,则必须建立自己的核心能力,赢利只不过是随之而来的结果。因为长期来看,消费者的选择取决于商业公司在他头脑里的印象。

只有长期在某个方面有核心能力的公司,才会稳定地赢得消费者。

在中国,转型期的特征使得公司的投机主义盛行。一方面,廉价的劳动力和巨大的市场需求使得公司在很长时间内都可轻松地获得可观的利润;另一方面,政策的不稳定­性­和外部竞争所带来的不确定­性­在中国特别严重,因此所有业者都不得不为自己的明天担心,追求短期利益、缺乏长期战略似乎是大多数中国企业的通病。所以大量的盲目多元化和转型现象充斥着工商业界,你可以看到一家公司今天在生产洗衣机,明天也许就去从事电脑贸易。国内很多保险公司也同样存在类似的问题。高层的频繁变动、战略的摇摆,似乎成了年轻的保险公司一个鲜明的特征。

阳光保险作为新公司的一员,却有着完全不同的表现。这里我们首先来看它应对政策变化的策略。它的策略是“走一步,看三步”。

从一开始,阳光保险就清楚地看到了保险业的“三步”: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对于包括保险在内的金融服务需求将会越来越强烈,这是前提;因为金融业涉及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开放的过程将充满反复和曲折,监管也将越来越严格。需求的存在决定了产业的前途,而道路的曲折对于因投机­性­而进入的公司并不有利,监管则要求它们一定要合规经营。

因此阳光保险在发展战略选择上,“走一步,看三步”首先体现为先做产险,但同时为寿险做准备。早在2004年5月阳光产险还在酝酿阳光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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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时,张维功就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提出:“公司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和中国保监会的监管政策,适时申请专业的寿险子公司和投资子公司,努力将公司建设成为国内一流的、有国际影响力的金融保险服务集团。”

集团化之路(2)

这种战略远见也体现在其集团化之路上。阳光保险的集团化之路,是阳光保险“中国之道”的重要体现。阳光保险集团公司的成立,不仅是阳光保险的一次跨越,更是中国保险业的一次跨越。因为它的成立,背后涉及的是金融业综合经营在中国的争论和实践。

所谓综合经营是指金融机构通过金融控股公司、银行母公司—非银行子公司或综合银行等组织形式,以及通过战略联盟、市场销售协议等市场形式,同时向客户提供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种类金融业务的经营方式。

正如阳光保险核心管理层看到的那样,由于保险业所处的金融业关系国家经济安全,因此在保险业开放之后,是否可以综合经营,一直是相关人士忧虑的问题。直到2005年4月26日在北京召开的第一届“中国金融改革高层论坛”上,与会金融高官一致把以往常说的“混业经营”改称为“综合经营”,才表明监管层已经统一思想,决定开放这一领域。

相对于国内的金融业综合经营,国际上对应的方式叫“混业经营”。

那么“混业经营”与“综合经营”到底是怎样的关系呢?

“综合经营不等于混业经营,因为混业经营的金融产品分类、水准都处于较低水平,但综合经营是在混业经营基础之上的进步和上升,监管也更为完善。”国发资本市场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张洪涛女士认为,“混业经营类似于小杂货铺,杂货铺里什么东西都有,但质量不是很好、品质不是很高。分业经营则像‘专卖店’,解决了混业经营质量和专业化的问题。而综合经营则解决了降低成本的问题,更像现代化的百货大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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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副局长焦瑾璞指出:“我国金融业曾经经历过先混业经营,再分业经营,目前总体上还是处于分业经营,下一步应该是综合经营。”

如果不那么咬文嚼字的话,一般可以理解:“混业经营”是一个法人同时经营多种业务;而综合经营则是在不同法人之间,通过股权关系、战略联盟、市场销售协议等形式,同时向客户提供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种类金融业务的经营方式。

混业经营的争议起源于它在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20世纪30年代以前,无论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保险产品与服务基本上都能通过全能银行提供。但是,1929年的金融业大崩溃和随之发生的大约9 000家银行的破产,导致对美国全能银行模式的广泛指责。为防止金融危机的交叉传染,美国于1933年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将商业银行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进行严格分离。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1940年的《投资公司法》、1968年的《威廉斯法》

等法律相继出台,进一步加强了关于银行业与证券业之间分业经营的规制,并为日本等其他国家所仿效。保险业受此影响,产险与寿险也实行了分业经营。

20世纪80年代,金融创新开始成为欧洲国家金融市场的潮流,因为新技术的采用,这种潮流又得以强化。长期实行的金融企业分业经营、分业规制政策,在金融创新的发展浪潮冲击之下,发生了松动。

欧洲一些国家开始采用全能银行模式,在规模效益与竞争成本方面占有了一定的优势。与此同时,美国金融业在国际竞争中逐渐处于不利地位。

集团化之路(3)

为提高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竞争力,美国政府实行了多年之久的严格分业经营制度开始冰解松动,默许甚至鼓励金融机构的互相渗透。

20世纪90年代以后,国际金融规制逐步放松,金融业界的并购风起云涌。在这种背景下,为促进金融业的有效竞争,增强本国金融机构与阳光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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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金融机构的抗衡实力,美国于1999年11月4日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废除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这正式标志着在美国存在已久的金融分业模式宣布终结,一个金融综合经营的时代重新来临。

同样,20世纪90年代以前,中国金融业采取了混业经营的模式。

其时,中国经济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房地产热与证券热,引发了所谓的泡沫经济。中国金融混业经营多采取金融机构子公司制,即由金融机构的子公司从事其他非主业领域的经营活动。由于金融泡沫的出现,1993年底,中央提出了“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业经营、规制原则。

1995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简称《保险法》)规定: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寿保险业务。随后,国务院正式批复同意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构体制改革方案的报告》,中国保险业开始由混业经营向分业经营转变。到2003年,中国成立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大监管机构,标志着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规制的金融体制正式确立。

对保险业内部来讲,由于产、寿险在经营方式与核算方式上明显存在不同,在规制体系和内控机制不完善的条件下,实行分业经营有其一定的合理­性­。

2002年,我国新修订的《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保险业以外的企业,再次重申了综合经营的不可为。但是针对保险市场的需求与国际金融格局的变化,中国金融规制当局决定适时适度改变实行多年之久的保险分业经营体制。

但是,法律与现实之间可能会有距离,这其中也有很多是历史遗留问题。2005年,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魏迎宁就指出,保险行业存在综合经营,即由一个不直接具体经营业务的集团或者是控股公司,通过设立子公司进入银行、证券、保险领域。他说,这种形式和我国目前第五章集团化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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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律框架没有直接冲突。

而受到政策鼓励综合经营的推动,各保险公司首先开始了集团化的建设,为日后真正的综合经营奠定资产规模基础。截至2005年12月31日,国内已形成了6家保险集团,这些保险集团的保费收入占据了中国保险市场份额的75%以上。

阳光保险在2005年的最初设想,是在产险公司成立之后,争取条件尽快设立寿险公司。然后在产险和寿险公司的基础上,申请设立金融保险控股公司。当时作出这种设想,是基于政策环境的限制(当时市场上还没有批准股份制公司在没有产、寿险公司的基础上筹建控股公司的先例)及对未来发展的判断(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发展趋势)而作出的一种稳健的综合考虑,张维功后来回忆说。

伏笔早已打下。2005年6月,在阳光产险的创立大会上,阳光产险设立寿险公司的决议就已正式通过。2006年4月,筹建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正式申报材料就送到了中国保监会。 txt小说上传分享

集团化之路(4)

这份材料看似不起眼,但却是以张维功为核心的公司高管层长期保持敏感­性­的结晶,他们从细微的政府文件口径变化中,寻找着自身跨越式发展的契机。

而这一契机就是保险业的“国十条”。2006年6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出台。在业内,由于其重要­性­堪与资本市场上的“国九条”相媲美,并且主要包含十条内容,故被称做中国保险业的“国十条”。

以国务院意见的形式对中国保险业发展的关键时期作出重要战略部署,这在中国保险业历史上还没有过。中国保险业遇到了一个重大的政策­性­机遇。

此时,保监会统计显示,中国保险业总资产达到万亿元,全国保险从业人员达180万人,占据了金融业从业人数的40%以上。但阳光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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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无论在保险深度,还是保险密度方面,都还存在较大差距。因此,“国十条”认为,保险业发展站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发展的潜力和空间巨大。

“国十条”明确指出:在今后20年中国经济发展的战略机遇期中,“发挥保险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促进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协调发展,对健全金融体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意义”。“国十条”还明确指出“支持具备条件的保险公司通过重组、并购等方式,发展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保险控股(集团)公司”。

对于“国十条”的学习,张维功敏锐地感觉到,国务院和中国保监会正在积极应对综合经营的趋势,允许金融机构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综合经营探索。而对于阳光保险来讲,直接设立保险控股公司—这是一个千载难逢、机不可失的历史机遇:实现产、寿险综合经营,从而跨越现有的产险控股寿险的一般­操­作模式,在更高起点上搭建更好的平台,实现资源共享。

伦敦商学院战略及国际管理教授加里·哈默尔在《竞争大未来》

一书中指出,企业必须打破旧有的思想框架,以积极开放的胸怀去思考、接受不同的经营架构,把握未来趋势、建立战略架构、组织核心能力,从而在创新中掌握竞争优势。

阳光保险决定改变策略:暂停在产险公司下设立寿险公司的方案,先申报控股公司。按照工商部门的有关规定,控股公司的子公司达到5家以上,就可以叫“集团公司”。

2006年7月25日,在“国十条”出台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或许当很多保险公司还在学习文件­精­神的时候,阳光产险已经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了《关于公司发展战略和设立寿险公司的请示》,拟在组建寿险公司的同时,搭建公司的控股(集团)战略平台。因为前期的沟通和铺垫,股东单位与管理层意见也高度一致,全体董事及各股东单位没第五章集团化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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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任何争议地一致同意设立阳光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很显然,在把握政策机遇方面,阳光保险提前上了车。

2007年3月20日,中国保监会主席办公会研究通过了关于同意阳光公司筹建保险控股公司并同时组建寿险公司的方案。阳光保险上下十分兴奋,并在内刊中发表祝贺评论:“这对阳光公司及全体员工来讲是一件大事、是一件大好事,它是公司实施集团化战略的关键一步,是公司预想的公司战略实施的一种最佳选择,也是公司2007年总体经营目标和战略追求中‘集团化战略取得实质­性­进展’的关键一步。”

集团化之路(5)

改变原先在产险公司下设立寿险公司的设想,而把阳光保险改成阳光控股集团,在集团下设立寿险公司,看起来只是公司架构的调整。

但实际上,这为整个阳光保险在未来的发展预留了空间,完成了同行业其他一些公司10多年都没有达成的心愿。

2007年4月26日,阳光产险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了正式筹建申报材料;5月17日,保监会批准筹建阳光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6月27日,阳光保险成功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从获得批筹到正式成立,在短短的36天里,不但阳光控股需要的资本金悉数到位,所有筹建工作也全部完成,而且一次­性­通过了保监会的验收。接下来的事情更是顺理成章:2007年12月17日,由阳光保险控股公司发起的阳光人寿正式成立;2008年1月23日,阳光保险控股公司正式更名为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至此,阳光保险集团已拥有阳光产险、阳光人寿两家全国­性­保险公司,产、寿险综合经营平台搭建完成。

“这标志着我们成功跻身国内知名且最具成长力的新兴保险公司行列,并迅速走上了集团化发展之路,成为国内七大保险集团之一。”张维功表示说。

为此,阳光保险内刊《阳光保险报》上的一篇文章不无激越地指出:“阳光保险获批设立控股公司并同时筹建寿险公司,这是中国保监会成立以来史无前例的一次决策;而且更重要的是,阳光保险设立控阳光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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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公司可以更好地在金融业综合经营趋势中把握先机、争取主动,从而获得更多更好的发展机遇。而我们能够在2004年以来每年一个台阶的大发展,这不是随波逐流、朝令夕改的投机主义,而是自公司筹建以来执著追求的实际表现。‘光荣的桂冠从来都是用荆棘编织而成,胜利的花环从来都是属于那些迎难而上的人’。”

“如果说阳光公司有三个重要标志的话,第一个标志就是阳光产险平台的正式搭建,第二个标志是集团化战略的实施,第三个则是未来的上市。”张维功说,“我认为第二个平台的意义比第三个更加重要,因为上市只是公司的价值体现,是一个必然的结果。但是要搭建这一平台非常不易。”

这个看似合理的举措,在顺利的筹建和设立过程中,都曾遇到过难以抉择的问题。

2007年6月27日,阳光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了,注册资本亿元人民币,主要由中国石化、南方航空、中国铝业、中国外运、粤电力等五大股东发起设立;而同时,阳光产险也是主要由以上五大股东发起设立。因此,虽然形式上是呣子公司,但实际上从股权角度看都是“兄弟公司”。

在控股公司成立后,如何理顺阳光控股公司与阳光产险之间的关系,从而变成实质上的呣子公司,这不但是集团化本身的需要,也是监管机构十分关心的问题。

当时市场上普遍的做法是采用“现金出资”方式,也就是说控股公司用现金收购目标公司现有股东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而目标公司的股东则以其收回的现金再重新投入到控股公司(相当于对控股公司增资),从而完成股权的理顺。这样做不但十分烦琐,而且资金转移的过程会占用很多成本,而且具有一定的不可控­性­风险。

另外的一种方式是股权出资,即目标公司股东以其持有的目标公第五章集团化之路.txt电子书分享平台

集团化之路(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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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权作为对价,直接认购控股公司的股份,无需占用资金,并可以一次­性­解决股权方面的理顺,降低了­操­作过程中的风险。但这种­操­作方式需要各环节紧紧相扣,因此必须制定一揽子方案。当时,虽然对这种­操­作方式,法律法规方面并无限制,但国内的相关行业均无此类先例,工商管理部门此前也没有遇到过类似的案例,因此也没有相应的­操­作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简称《保险法》)等规定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可以通过股权出资形式进行投资并理顺股权关系。本项目的股权增资行为在法律上、技术上、­操­作成本上均具有可行­性­。本次增资在法律上无障碍、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次用以增资的股权权属完整,不存在质押或被法院冻结等限制­性­条件或潜在纠纷,可以用来投资。同时,本次股权出资无需大量的货币或其他资产的投入,可以避免一次­性­投入大量资金而造成的资金闲置所带来的损失,有利于保险公司集中­精­力加强自身管理和业务发展,从而促进保险业的做大做强。”这是阳光保险内部在论证股权出资方案中的一段结论,论证可谓周密。

“我们对股权出资方案进行了认真详尽的论证,经过与监管机构、工商部门地充分沟通,最终使得‘股权出资’这一方式得以通过。”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阳光保险集团副总裁王德晓说:“这样做不仅优化了我们的资金流结构,更重要的是为如何理顺控股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股权关系树立了成功的样板。”实际上,采取此种方式,在2007年资本市场火爆的大背景下,阳光保险至少节约了6 000余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成本。

阳光保险集团的成立,标志着阳光保险的集团化发展战略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目前,阳光保险集团旗下已有产险、寿险等多家子公司,形成了集团公司的基本构架,比战略预期提前了三到五年。

阳光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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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张维功依然十分冷静而淡然,“获准筹建控股公司和寿险公司,这仅仅是阳光创业史上迈出的新的一步”。

七雄局如果把保险业的竞争看成一个局的话,阳光保险就是进入此局的一个后来者。1979年11月19日,停办20年之后的中国保险业再度启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再度成立;此时的中国保险,确切地说其实只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公司的生意。不过,人保独家垄断的时间并不算太长。

1986年10月,恢复组建的我国第一家股份制银行—交通银行在开业后不久,就率先组建了保险业务部,开展保险业务。1991年4月,交通银行保险业务部按分业管理的要求而分离出来,组建了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并将总部设在了上海。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是改革开放以来第一家总部设在上海的保险公司。

1988年3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深圳蛇口工业区招商局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信托投资公司合资创办了我国第一家股份制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总公司设在深圳。

回顾整个20世纪80年代,尽管中国保险行业已经开始苏醒,但是仍然处于“冰河世纪”。不仅规模小,主体少,而且业务单一,经营落后。当时保险整个行业的规模甚至不及四大国有银行一个分行的资产规模大。 txt小说上传分享

集团化之路(7)

1995年10月颁布的《保险法》规定:实行分业经营,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寿保险业务。此后我国批设的保险公司均按分业经营的原则设立。但在此之前,已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等4家综合­性­保险公司。1996年,人保率先实行分业经营,一分为四拆成中国第五章集团化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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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中国人寿、中国再保险、中保国际等4家公司,分别承接老人保的产险业务、寿险业务、再保险业务和国际业务。此后,新疆建设兵团保险公司将原有寿险业务消化后,成为专营财产保险业务的新疆兵团财产保险公司。2001年,太平洋保险公司以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公司全资控股中国太平洋产险和中国太平洋寿险的模式,完成产、寿险分业经营体制改革。

基于政策限制等客观因素,中国保险业的前六家集团公司均是由成立15年以上的老公司改制而来,其中中国人保、中国人寿、中国再保险集团、中保集团等4家公司均是在原来国有独资企业基础上改制形成的控股集团公司,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而其余两家公司(中国平安、中国太保)则是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设立的保险公司,并在1996年之后我国金融市场整顿要求产、寿险分业经营时组建的控股(集团)公司。

此外,再加上阳光保险集团公司,构成了国内保险业的七大集团。

而如今的中国保险业中,以上七家集团可谓傲视群雄:中国保险业的上市公司均出自它们旗下,合并总资产、净资产和保费收入均占行业总规模的75%还多,对行业发展起着主导作用。

但在这个局中,阳光保险集团只是一个“新兵”,也是一个“小兄弟”,它将如何认识自己、发挥优势呢?

新公司“相对论”

到现在,我们可以完全看出张维功当初对于股东选择、公司文化和区域分支机构负责人的选择方面坚持自己原则的原因。阳光保险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公司文化对于公司长期发展的保障以及一系列公司内部策略,增强了员工的信心和长期发展心态,进而在人才引进、业务发展、保持公司利益和客户利益的平衡方面表现出强大的优势,在公阳光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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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融入社会方面,也起到了相当的作用。由于对股东的­精­心选择,阳光保险避免了股东追求短期利益、高管与股东之间不信任、公司经营缺乏长远规划三个陷阱;由于对公司文化的坚持,尤其是对公司员工关爱的坚持,阳光保险成为大批优秀人才向往的“行业圣地”,很好地解决了公司发展与人才不足的矛盾;由于对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严格把关,使得分支机构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不偏离方向。

保险业是个大产业,它包括了大兵团的营销作战、高频率的资金流动、巨额的投资和随之而来的风险与管理挑战,这些挑战都需要核心高管层卓越的洞察力和领导力来应对。

面对挑战和竞争,张维功提出“集众家之长,取自我之道”的理念,一步步胜出。

时至2008年,竞争的优势已经形成并呈现扩大之势。张维功说:

“此时我听到的声音,都是新兴公司的人说,阳光保险在哪些方面做得比我们好。公司员工的反应,则是我们在哪些方面还做得不够。”

集团化之路(8)

这句话完全印证了国内商界教父柳传志的说法:“在企业的运行中,如果别人有­鸡­那么大,我们有鹅那么大的时候,你不会听到别人的赞美之声,只有你长到大象那么大的时候,别人才会自愧不如。”

当阳光保险成为保险业的七雄之一的时候,竞争变得更加复杂。

在和这些大公司竞争中,任何一个对手都不可小视。除中国再保险处于垄断地位的再保险角­色­外,中国人保长于历史带来的知名度和稳定­性­,中国平安的市场动作与阳光保险一样灵活,而且因为历史更久而积累了更为雄厚的财力,中国太保在企业客户中地位稳健,不仅同样熟悉国内市场,更受到海外市场的支持。

阳光保险做到了从无到有的快速成长,在群雄并起的春秋时代站稳了脚跟。那么在大国纵横的战国时代,它又将怎样寻找自己的竞争优势呢?

第五章集团化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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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张维功的眼中,阳光保险和其他新的公司一样,都具有共­性­的特质,同时呈现出共同的优势,一是“新则新”,二是“晚即早”,三是“小即大”。

“新则新”是因为新公司一切都是从零开始,员工新、事情新、气象新。“就像一个活泼可爱的儿童天天都在成长,就像早晨初升的太阳,清澈明亮,充满希望。”张维功用诗歌一般的语言毫不掩饰地描述着阳光保险的未来以及对它的期许,“每一天都有新面孔,每一天都有新突破,每一天都有新感觉,我们仿佛身上流淌着更加新鲜的血液,注入了生机和活力。我们要在崭新的平台上组建一支崭新的队伍,谱写公司全新的篇章。”

新公司的共­性­优势之二是“晚即早”。“新公司的概念是一个时间概念,”张维功认为,“晚,也是一种巨大的优势。”其依据不无道理。

改革开放后,中国保险业恢复经营。但是在长达10多年的时间里,一直只有一家公司垄断着保险业的经营活动。垄断,意味着落后和封闭。

20世纪90年代,保险业开始对外开放,尽管期间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是由于缺乏经验,无论是政府还是经营主体,都是摸着石头过河,因此走了很多弯路,甚至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一家新公司的巨大机会是可以站到巨人的肩膀上,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在业务发展以及管理创新等诸多领域减少尝试的时间。即便是个新手驾驶着一辆普通的汽车,若是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其车速也远比一个技术娴熟的司机驾驶一辆名贵的汽车在山间小道上快很多。

抓住历史机遇而成立的阳光产险无疑站在了整个行业的肩膀上,况且张维功还是个老司机,而且从其公司治理结构来看,阳光产险也是一辆价格不菲的跑车。老司机、名牌车、笔直的跑道,它的速度自然值得期待。

新公司的共­性­优势之三是“小即大”。相对于“老三家”的固定资产、业务规模、市场份额、员工数量等指标而言,阳光产险显然是家阳光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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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公司。听到这样的议论,张维功用他简单的“方程论”作了解释:小,就是把我们当做了分子,把整个行业当做了分母,因此我们显得很小。

但是如果我们把行业当分子,把自己当分母时,我们有多大呢?如果我们再扩大分子,把现在行业的市场存量再加上将来的市场潜量当分子,那我们又有多大呢?

初中一年级的学生都要学习“方程式”,因此,一般正常人都可以轻松地理解张维功的“方程论”。自然,他的同事们看到了公司巨大的发展空间,明白了自身业务以外的市场都是可以竞争的地方,显然新公司的优势比大公司大得多,信心也由此而生。

阳光保险除了新公司都具有的共­性­优势外,还具有一些明显的个­性­优势和潜在优势,如阳光文化、公司治理、IT系统、多元化人才等优势。就人才优势而言,一家老公司的员工很少流动,素质、结构很难改变。阳光产险由于需要不断地增加员工,不断地使用新人,因此可以合理布局,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促进员工素质不断提高。而品牌优势在于,老公司的品名、品牌大家都很熟悉,想改变就很难。相对而言,阳光保险的品牌潜在优势巨大,尽管客户并不知道,但是起码没有坏口碑、坏印象,比印象差的品牌要好得多。同时可以按照阳光文化的理念去塑造有风格、有灵魂、有生命的品牌。张维功有关阳光保险的优势论,难免让人想起毛泽东的《论持久战》。

视角不同,思维迥异。在阳光员工的心中,阳光保险是一家新公司,但俨然已是一家不可小觑的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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