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业活动中,经常可以见到类似于地租的额外利润,常见程度要比一些人所想象的程度高。例如,让我们来看专利权的情况。所谓专利权,就是独享某种能降低生产费用的方法的特权。如果有关产品的价值,仍由不得不沿用老方法的那些人支付的生产费用来支配,那么,享有专利权的人便可获得额外利润,其数额等于新方法优于老方法的程度。这种额外利润实质上与地租相同,有时甚至就以地租的形式出现;专利权获得者有时允许其他生产者使用他的特权,但使用者每年必须向他缴纳一笔费用。只要专利权获得者以及那些被允许使用专利权的人没有生产出足够的产品来满足市场的全部需要,最初的生产费用既然是生产一部分产品的必要条件,就仍会支配全部产品的价值;专利权获得者就能继续收取地租,地租额等于新生产方法使他享有的利益。诚然,开始时他很可能会放弃一部分利益,以便用低价打垮竞争者:他所提供的追加的供应量会降低产品价值,因而对于那些无缘分享这种专利权的人来说,生产该产品的行业将成为无利可图的行业,在这种情况下,许多人将逐渐退出该行业,或缩小营业额,或与专利权获得者达成使用专利权的协议。专利权获得者所供应的产品数量将增加,其他人供应的产品数量将相应减少,与此同时,价值将略有降低。但是,如果新生产方法尚未满足市场的全部需要,专利权获得者就停止增加产量,则产品价值将回复到革新以前的自然价值水平,改良所带来的利益将完全归于专利权所有者。
某一生产者或商人凭借高超的经营才能或高超的业务安排所得到的额外利得,也非常类似于地租。如果他的所有竞争者也具有这种优势并运用这种优势,那么所带来的利益便会通过物品价值的下跌而转移给他们的顾客。某一生产者或商人之所以能获得额外利得,只是因为在产品取决于较高的费用时,他能以较低的费用向市场提供产品。实际上,就此而言,某一竞争者相对于另一竞争者来说所享有的有利条件,无论是与生俱来的还是后天获得的,无论是个人努力的结果还是社会安排造成的,都会把利用这种有利条件生产出来的商品归于第三类商品,都会使享有这种有利条件的人无异于收取地租的人。工资和利润是生产的普遍性要素,而地租则可以看作是生产的差异性和特殊性要素。有利于某些生产者的差异,或有利于某些条件下的生产的差异,可带来一种利得,这种利得虽然在并非定期由一个人支付给另一个人时,不叫做地租,但却受与地租法则完全相同的法则支配。为生产某种商品的差异性有利条件而支付的价格,是不会进入该商品的一般性生产费用的。
毫无疑问,某些商品即使在最为不利的生产条件下,也能产生地租;但只有当它们的供应量暂时绝对有限,因而它们能以稀缺性价格出售时,它们才会产生地租;任何产生地租的重要商品都决不会长期出现这种情况,也从未出现过这种情况,除非它们是矿产品(例如煤炭),已接近于枯竭,或虽然产量已无法再增加,但人口继续增长;不过,这种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因为从长远看,人类文明与进步几乎是不可避免的,而我们刚刚跨入人类文明迅速发展的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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