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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书网 > 政治经济学原理 > 第五节用于保护劳动的劳动

第五节用于保护劳动的劳动

第三,除了劳动对象材料和帮助劳动的工具外,还必须防止劳动受到­干­扰,防止劳动产品受到损害。这些­干­扰或损害或是来自破坏­性­的自然力量,或是来自人们的暴力或强取。由此便出现了另一种使用劳动方式,即不是对产品本身直接运用劳动,而是帮助它进行生产,也就是说,用来保护劳动。所有工业用建筑物,如厂房、仓库、船坞,以及谷仓、牲口棚或农业劳动用房,其目的都是如此。劳动者居住的,或供他们个人使用的房屋不在此列,这些房屋同劳动者的食物一样,是用来满足实际需要的,因而应计入他们的劳动报酬内。劳动还以其他许多方式更为直接地用来保护生产活动。牧人的全部工作几乎就是保护畜群不受伤害,做到了这一点,畜群自己就会发展壮大。我已提及了筑篱、挖沟、砌墙或建防护栏的劳动。此外,还必须加上士兵、警察和法官的劳动。的确,这些官吏并非专门雇用来保护劳动的,付给他们的报酬也不是每个生产者生产开支的一部分。但是,他们的报酬得自税收,而税收则来自劳动产品;在任何治理得较好的国家,这些官吏为生产提供的服务,都远远超过其开销所值。所以,对整个社会来说,付给他们的报酬也就是生产开支的一部分。如果生产所带来的收益不足以供养这些劳动者以及所有其他必不可少的劳动者,那么生产至少就不能在现有的形式和方式下进行。此外,如果政府不为生产活动提供保护,则生产者就必须从生产中抽出大量时间和­精­力用于保护生产或雇用武装人员保护他们;在这种情况下,所有这些劳动都必须直接从产品中得到报酬;而不能为这种额外劳动支付报酬的产品,便不再被生产。在目前的制度安排下,产品是按一定比例向这种保护支付费用的,尽管存在着挥霍浪费政府开支的现象,还是能够以较低的费用得到较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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